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通信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云南省通信学会卫星通信与应用专业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信运营商、设备制造商、业务服务商、垂直行业单位等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学会卫星通信与应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省通信学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的领导,在学会章程规定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社团活动。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云南省通信学会章程,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卫星通信应用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聚合卫星通信应用产业链资源,合作开展卫星通信应用关键技术攻关、业务合作、资源共享、场景应用、业务推广等活动,着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卫星通信应用创新和应用孵化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竞争力,为我省卫星通信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职能
(一)研究和探讨卫星通信应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场景应用、业务推广等方面的理论、方针、政策、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及工作方法;
(二)协助主管部门推动卫星通信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起草卫星通信应用相关的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制度;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推动卫星通信应用在各行各业的实际应用,推广标杆及示范项目,开展卫星通信应用的测评活动,提升卫星通信业务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六)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学习交流创新理念、关键技术、业务应用等工作经验;举办卫星通信与应用专题讲座,提高会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七)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其他行业学会的联系,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对应的工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八)做好专委会的宣传工作,沟通交流省内外卫星通信应用相关信息及市场动态;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卫星通信应用相关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五至十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十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专委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云南省通信学会批准。专委会每届四年,主任委员任期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3人。
第七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根据实际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设立荣誉、名誉等称号。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专家、学者,经专委会讨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机构,负责专委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有关项目、人才的审核、评选、推荐等工作,确定提交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议题。
第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全面负责专委会工作;
(二)召集召开专委会全体会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审定专委会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解决有关专业工作并提出需要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委员抓好专委会的相关工作;
(二)召集召开专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或协调落实专委会的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做好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并实施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总结等各类工作文件,并及时向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报告重大活动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组织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卫星通信与应用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信运营商、设备制造商、业务服务商、垂直行业单位等专家、学者加入专委会,须书面申请并经专委会同意,报云南省通信学会审批。已经成为云南省通信学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亦应经常务专委会同意,并向省通信学会备案。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专委会的活动和管理;
(二)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代表专委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会工作,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获得专委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优先享受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云南省通信学会章程等相关要求,履行云南省通信学会会员义务。
(二)遵守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及按本条例应尽的义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可劝其退会。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每年召开1次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2次会议,讨论研究年度计划以及有关重要问题;审议通过加入专委会的成员单位;遇有紧要情况,可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及与各方面的工作联系。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如展览展示会、技术业务论坛等活动);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邮编:650011;电话:0871-63551002。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云南省通信学会卫星通信应用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