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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学会

云南省通信学会卫星通信与应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73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通信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云南省通信学会卫星通信与应用专业委员会是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信运营商、设备制造商业务服务商、垂直行业单位等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学会卫星通信与应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省通信学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的领导,在学会章程规定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社团活动。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云南省通信会章程,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卫星通信应用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聚合卫星通信应用产业链资源,合作开展卫星通信应用关键技术攻关、业务合作、资源共享、场景应用、业务推广等活动,着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卫星通信应用创新和应用孵化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竞争力,为我省卫星通信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职能

(一)研究和探讨卫星通信应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场景应用业务推广等方面的理论、方针、政策、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及工作方法;

(二)协助主管部门推动卫星通信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起草卫星通信应用相关的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制度;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推动卫星通信应用在各行各业的实际应用,推广标杆及示范项目,开展卫星通信应用的测评活动,提升卫星通信业务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六)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学习交流创新理念、关键技术、业务应用等工作经验;举办卫星通信与应用专题讲座,提高会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积极参加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其他行业会的联系,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对应的工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做好专委会的宣传工作,沟通交流内外卫星通信应用相关信息市场动态;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卫星通信应用相关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至十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专委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云南省通信学会批准。专委会每届四年,主任委员任期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3人。

第七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根据实际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设立荣誉、名誉等称号。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专家、学者,经专委会讨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机构,负责专委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有关项目、人才的审核、评选、推荐等工作,确定提交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议题。

第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全面负责专委会工作;

(二)召集召开专委会全体会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审定专委会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解决有关专业工作提出需要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委员抓好专委会的相关工作;

(二)召集召开专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或协调落实专委会的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做好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并实施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总结等各类工作文件,并及时向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报告重大活动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组织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卫星通信与应用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信运营商、设备制造商、业务服务商、垂直行业单位等专家、学者加入专委会,须书面申请并经专委会同意,报云南省通信学会审批。已经成为云南省通信学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亦应经常务专委会同意,并向通信学会备案。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专委会的活动和管理;

(二)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代表专委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会工作,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获得专委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优先享受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云南省通信学会章程等相关要求,履行云南省通信学会会员义务。

)遵守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及按本条例应尽的义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可劝其退会。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 召开1次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 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季度召开1-2次会议,讨论研究年度计划以及有关重要问题;审议通过加入专委会的成员单位;遇有紧要情况,可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及与各方面的工作联系。

 

第六章

第十 经费来源
)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如展览展示会技术业务论坛等活动);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第十 本会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邮编:650011电话:0871-63551002。

二十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云南省通信学会卫星通信应用专业委员会

二十一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